《危險房屋鑒定標准》(JGJ125-2016)
1 總則
1.0.1 為有效利用既存房屋,准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及時處理危險房屋,確保房屋結構安全,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卨度不超過丨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1.0.3 危險房屋鑒定,除應符介本標准規定外,尚成符合國家現行有夫標准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既存房屋 existing building
建成兩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2.1.2 構件 member
組成房屋整體結構的軸木中元,般是指承受各種作用的吶個結構構件,也可以是由若幹杆件或構件組成的組合構件。
2.1.3 調査 investigation
通過現場査勘、收集查閱文件等手段進行的信息收集。
2.1.4 檢測 inspecUon
對既有房屋的結構狀況或性能所進行的檢杏、測量和檢驗等工作。
2.1.5 評定 assessment
根據調查、檢測和分析驗算結來,對既存結構的危險性按照規定的標准和方法所進行的評價。
2.1.6危險性鑒定appraisal
實施一組工作活動,其目的在於判定被鑒定房屋的危險性程度。
2.1.7 主要構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將導致其他相關構件失效,並危及承重結構系統安企的牆、柱、主梁及屋架等構件。
2.1.8 一般構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會引發其他構件失效的次梁、樓板等構件。
2.1.9 危險構件 dangerous member
承載能力、連接構造等性能,及裂縫、變形、腐蝕或蛀蝕等損傷指標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2.1.10 危險點 dangerous point
房屋結構休系中評定為危險構件的結構構件。
2.1.11 危險房屋 dangerous building
房屋結構體系中存在承重構件被評定為危險構件,導致局部或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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