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
(1988年12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 1989年7月1日實施)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控制城市環境振動汙染而制訂。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區域環境振動的標准值及適用地帶范圍和監測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區域環境。
2引用標准
GB10071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
3標准值及適用地帶范圍
3.1標准值
3.1.1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准值列於下表。
適用地帶范圍 | 晝間 | 夜間 |
特殊住宅區 | 65 | 65 |
居民、文教區 | 70 | 67 |
混合區、商業中心區 | 75 | 72 |
工業集中區 | 75 | 72 |
交通幹線道路兩側 | 75 | 72 |
鐵路幹線兩側 | 80 | 80 |
3.1.2本標准值適用於連續發生的穩態振動、沖擊振動和無規則振動。
3.1.3每日發生幾次的沖擊振動,其最大值晝間不允許超過標准值10dB,夜間不超過3dB。
3.2適用地帶范圍的劃定
3.2.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寧的住宅區。
3.2.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和文教、機關區。
3.2.3“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工業、商業、少量交通與居民混合區。
3.2.4“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
3.2.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
3.2.6“交通幹線道路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
3.2.7“鐵路幹線兩側”是指距每日車流量不少於20列的鐵道外軌30M外兩側的住宅區。
3.2.8本標准適用的地帶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3.3本標准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4監測方法
4.1測量點在建築物室外0.5M以內振動敏感處,必要時測量點置於建築物室內地面中央,標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4.2鉛垂向Z振級的測量及評價量的計算方法,按國家標准GB10071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准有國家環保局大氣處提出。
本標准由《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編制組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戰嘉愷、陳道常、唐瑞榮、熊光淩、塗瑞和。
本標准由國家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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