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时间 :2016-01-21 17:14:55点击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 

                                        GA 53—2015

                                       代替GA 53—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5-11-13发布  2016-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

――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

――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见1993年版的6.3.1)。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6722—2014、 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爆破作业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GB 6722—2014,定义3.1]

3.2

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 6722—2014,定义3.2]

3.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 6722—2014,定义3.3]

3.4

爆破作业人员  blasting personnel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GB 6722—2014,定义3.4]

4  分类

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分级

5.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见表1。

5.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分级。

 

 

表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资格等级

作业范围

高级/A

A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B

B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中级/C

C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初级/D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注1:表中作业范围的A级、B级、C级、D级为GB 6722—2014中规定爆破工程的相应级别。

注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见6.2.1。

 

 

6  资格条件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  特殊要求

6.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7  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

7.1  岗位设置

7.1.1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7.1.2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1.3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7.2  岗位职责要求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应符合GA 990的规定。

8  资格管理要求

8.1  培训教育

8.1.1  首次培训

8.1.1.1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1.2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2  继续教育培训

8.1.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8.1.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8.1.3  培训组织

8.1.3.1  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

8.1.3.2  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8.1.3.3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并参照8.2.2.3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

8.1.3.4  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建立培训档案,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信息,并向培训人员发放参加培训的证明。

8.2  许可证管理

8.2.1  申请

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

a)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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